問題詳情

法人甲公司董事會決議為順利取得公共工程的承攬契約,向承辦工程發包之公務員乙行賄新臺幣三百萬元。倘經檢察官偵查終結,以甲公司法人為被告,涉嫌違背職務之行賄罪提起公訴時,法院應如何處理?
(A)法院應依法進行實體審判,諭知被告法人甲公司行賄有罪判決
(B)法院應以被告法人甲公司不具當事人能力為由,認檢察官起訴程序違反法律之規定,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為不受理判決
(C)法院應以被告法人甲公司無訴訟能力為由,認檢察官起訴程序違反法律之規定,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為不受理判決
(D)法院應以法人甲公司無犯罪能力為由,諭知被告法人甲公司無罪判決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417112
統計:A(51),B(78),C(22),D(5),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強制調解之事件、小額訴訟程序、保全金錢請求

用户評論

【用戶】97141346

【年級】國二上

【評論內容】請問,有各個選項的詳細解說嗎?

【用戶】amandach57999

【年級】國二上

【評論內容】1.刑訴3明言具當事人之能力者為檢察官,被告,自訴人,又因為法人無意思能力,故無訴訟能力2.所以只有法人以代表人代為訴訟行為,有訴訟能力,這是我爬文後的理解

【用戶】Timothy Tu

【年級】幼稚園下

【評論內容】普通刑法的處罰對象限於自然人,所以法人無當事人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