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關於假扣押、假處分、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之敘述何者錯誤?(A)假扣押之目的為凍結財產、假處分之目的為凍結現狀、定暫時狀態之假處分之目的則為維護法秩序(B)選項皆非(C)三者之聲請人皆僅限債權人(D)三
關於第二審上訴之敘述下列何者不正確?(A)不得為訴之變更追加(B)法院不應受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拘束(C)法院認原判決訴訟程序重大瑕疵時,得廢棄原判決而將案件發回(D)僅一造上訴而他造未上訴或附帶上訴時
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簡易及小額訴訟程序,原告於起訴時得僅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B)簡易及小額之言詞辯論筆錄,經法院之許可,得省略記載自認及撤回之事項(C)如請求返還一千萬之不當得利訴訟,當事人得合意
關於普通共同訴訟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A)在普通共同訴訟中,共同訴訟之一人為撤回、和解、捨棄、認諾等效力,因對他人不利,故對全體不生效力(B)普通共同訴訟中之一人聲明之證據資料未經他共同訴訟人反對者
訴訟文書,得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之;請問下列何種情形與送達有同一效力?(民訴153條之1)(A)郵務機關證明已經以電信傳真傳送(B)法院書記官證明已經以電信傳真傳送(C)訴訟關係人就特定訴訟文
下列關於補充判決的敘述,何者錯誤?(民訴233條)(A)訴訟標的之一部漏未裁判者,可聲請法院為補充判決(B)法院認先位聲明無理由而駁回原告之訴,而未就預備之聲明調查裁判,原告得聲請補充判決(C)脫漏部
下列關於司法事務官所為處分之敘述,何者正確?(民訴240條之1~4)(A)司法事務官所為之處分,與法院所為者有同一效力(B)當事人對司法事務官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送達後20日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C)對
下列情形,雖未於準備程序中提出,但仍得於言詞辯論時主張,惟何項事由應釋明之?(民訴276條)(A)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致無法於準備程序提出(B)該事項不甚遲滯訴訟者(C)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事項(D)依
57 原告委任事務所不在同一處所之甲律師及乙律師為共同訴訟代理人並指定為送達代收人,請求被告返還借款,均授與上訴特別代理權。第一審法院判決原告敗訴,書記官先分別以原告、甲律師及乙律師為應受送達人,而為
58 甲(住臺北市仁愛路)基於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向臺北地方法院對乙(住臺北市博愛路)訴請返還 A 屋(位於高雄市,起訴時價值 3 億元),乙抗辯其對 A 屋有使用權,非無權占有,甲則否認曾同意乙使用A
70 甲在路上被乙打傷,當場適有丙(警察)、丁(路人)看到,丙、丁共同將甲送醫院急救,由戊醫師診治,另雇請己為特別看護,嗣甲依侵權行為對乙提起損害賠償之訴,並聲明訊問證人丙丁戊己 以證明其被乙所打傷及